当这片土地上只有一个人的时候,需要司法吗?完全不需要。当这片土地上有十个人的时候,需要司法吗?也不需要,因为10个人的集体只需要大家约定一些规则,共同去遵守,就可以很好的维持秩序。可当这篇土地上有100万人的时候,需要司法吗?需要,因为一些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如此庞大数量人群对于自我行为的约束。司法的有效性,来源于“人人都被约束”,当有一个人,或者有这么一小群人不被约束,那么司法就失去了“有效性”,这一片土地的人群就变成了两个群体,一个不被司法约束,一个被司法约束,那么这样的司法还叫“司法”吗?很明显这所谓的“司法”就变成了不被约束人群对被约束人群的一种“规定”,那些不被司法约束的群体也就成为了“统治者”,司法也沦落成了统治者用来统治人群的一种“工具”。试问一下,当“统治者”开始做坏事的时候,你又能拿“什么”来约束统治者的行为呢?靠这些统治者的“自我约束”吗?那我要是问你,要是这些统治者“自我放飞”完全的自我“不”约束,你又能怎么办呢?所以,司法真正的“有效性”是对“所有人”的约束,只要法律在,只要每一个人都在法律的约束下,那么“犯罪行为”才能有效的被“遏制住”,罪犯才能通过“法律”进行有效的制裁。一个好的司法体系,一定是满足以下几点关键的因素:1,透明。2,公正。3,公平。4,公开。如果司法不透明,你怎么知道为什么“违法”;如果司法的不公正,你怎么相信司法;如果不公平,你怎么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;如果不公开,你又如何知晓司法的公平与公正?所以我有理由相信,一个好的司法体系一定满足以上几点,国家在这样的司法体系治理下才能人人不畏惧罪犯,才能安心的生产生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