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你的东西被强盗抢跑了,那么对强盗发起追讨行为并具有责任的是“公安”;如果你的孩子丢了,或者你孩子的身体器官被“掏空”了,移植到了其他人身上,没有经过你和你孩子的同意,那这就是“谋杀”,对这样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应该也是“公安”,同时“医院”、“检察院”与“法院”都应有相应的职责,也需要承担责任;如果全国有无数的孩子“丢了”,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一个“国家”的“安全”,这个时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,难道不应该是“国安”部门吗?以上我说的这些机构,成立的本来目的,就是为了解决这些事情的,因为这都是这些机构的“职责范围”内的事情。请问:我偷了你东西了吗?我偷了你孩子了吗?我杀了人吗?我杀了无数的人吗?我是“警察”吗?我是“医生”吗?我是“法官”吗?似乎有太多人把本不具备的“职务”与“职责”这件事套在我头上,是不是你们找错了人呢?现实情况就是,以上所有的机构,都需要接受某一个“组织”的领导,你要明白一个概念,这个“组织”是“领导一切”的。既然一切都接受领导了,那么这些所谓的“职责”难道不需要这个“组织”来承担“责任”吗?我又不是“组织”内的成员,我又有什么“责任”和“义务”来做这些事情呢?如果你认为这个“组织”存在什么问题,请问,你可以“起诉”这个组织吗?如果不能起诉,你是不是只能接受这种“组织”的领导?而现有中国的状况,是你们要明白,这是中国的百姓们自愿接受某组织领导的,有一个人像我一样直接“拒绝”这样的领导了吗?这个“组织”有胁迫你们了吗?我可从头到尾不愿接受这种所谓的“领导”,也不在政治上选边站,不仅如此,我甚至也不做帮助别人接受“组织”领导的这件事,我又有什么问题呢?还有,这个“组织”内的成员曾经以“组织”的名义对我进行过迫害,甚至还“污蔑”我,给我扣上莫须有的“罪名”,我一个手无寸铁的人,你觉得我又能怎么办呢?拿起家里的扫帚反抗吗?我觉得所有人起码要有一个觉悟,那就是既然阻止不了别人“干坏事”,那起码不帮助这些人“干坏事”,难道这件事也做不到吗?我家里的亲戚已经死了3个了,现在我的舅舅和我的母亲都得了“癌症”,你站在我的立场上,你觉得我应该怎么做呢?即便我被“威胁”着,但起码我还是能做到“不帮助坏人”吧,怎么有些人被威胁的时候,去“帮助坏人”,这种人,难道不更可恶吗?人们应该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,而不是指望某个“救世主”出现替你们解决所有问题,如果你自己的问题连你自己都没有勇气去解决,凭什么有资格要求别人替你解决呢?